律所职务: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 刑民交叉法律事务
社会职务:
四川省、成都市两级律协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协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司法局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
成都市未成年保护“司法五库”专家团成员
成都铁路公安局、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教育背景:
法学本科
工作经历:
1999年9月-2002年8月在四川省司法厅直属机构.商正法律事务所实习、工作;
2002年9月-2004年12月在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法律事中心工作;
2005年1月-至今,致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代表业绩:
一、民商事典型案件
(1)参与原成都市计经委、原成都金牛区体改委、金牛区劳动局、金牛区法院等部门牵头的处理原成都市液压件厂改制所涉及的100余名职工,下岗分流,“买断工龄”群体劳动争议案,争取政府支持,依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群体涉法上访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2010年成都农商银行挂牌成立前,参与律所团队对原成都农信城郊联社及下属10余家信用社金融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及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办理,为城郊联社清收回款约5000万余元。
(3)代理了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汽车生产厂家、销售商家因无安全气囊所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当时当红畅销的某国产品牌汽车,说明书及车内标识标明案涉车辆副驾室配备了安全气囊,但在该车发生严重机动车碰撞事故后,车主发现并无安全气囊,导致乘坐者无安全气囊保护而受伤。本案当时经全国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引发广泛热议。
(4)代理原告成都某股民起诉某商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因经常到位于某商场二楼证交所看盘、委托股票交易之故,需借道1楼某商场通道步行至2楼证交所。原告诉称某日因1楼商场清洁地面,水渍未干,地面湿滑,导致该股民过路摔倒,腿骨骨折受伤。后因人身损害赔偿协商无果,产生纠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该案件争议点股民是否视同为商场消费者?股民的摔倒后果是否与商场地面有关?商场张贴在墙角的防滑提示是否足以履行了安全提醒义务?经营者的安保义务是否及于借道经过的股民等方面的问题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经当时的《华西都市报》追踪报道,引发众多关注和市民讨论。经原告代理律师的辨法析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该股民诉请,判决商场赔偿。被告某商场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刑事案件方面
(1)办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刑法第263条规定, 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被告人出庭辩护,提出本案被告人因琐事纠纷,对被害人(熟人)有殴打和强拿硬要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被害人财物,证据不足,导致定性不准,罪名不当。该案经法院判决,采纳本律师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以较轻的寻衅滋事罪轻判被人有期徒刑6个月,当事人服判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即刑满释放。
(2)成都铁路局劳服司员工郑某与同事发生纠纷,持刀致同事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郑某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捕。本律师受托后经与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沟通,并积极促成郑某家属与受害人协商赔偿,取得谅解。此后,检察院采纳本辩护人意见,对郑某做出不起诉决定。郑某随即被释放,重新回归工作岗位。
(3)担任某地级市政协主席刘某受贿近200万一案(当时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即量刑为10年以上)的辩护人,经多方努力,积极沟通和举证,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数笔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受贿。法院采纳后,在认定受贿金额时,削减了数十万元未予以认定,在量刑时从轻判处11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表示服判,未上诉。
(4)担任四川高院二审审理被告人卢某制造、贩卖毒品案辩护人(该案一审成都中院判死刑立即执行),辩护律师经对案件证据予以梳理,对一审指控卢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提出事实不清的质疑,提出参与贩卖的事实存疑,该疑点利益应当归属于被告人。全案证据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据标准,应当留有余地。四川高院采纳本辩护人辩护意见,二审改判卢某为无期徒刑(保命成功)。被告人及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非常满意。
(5)担任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15家企业的实控人代某被控挪用资金3500万元案辩护人,本案从侦查期间直到审判阶段全程介入,往返车程累计行程5000余公里。代某的行为是否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因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不规范,财务账册未准确记载公司往来资金并不是被告人的过错,本案公司股东均未对此提出控告,坚持疑罪从无的辩护策略,极力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涉。该案经法院审理后, 最终认定被告涉挪用公司资金额为500万元,消减掉3000万元涉案数额,轻判有期徒刑4年。
(6)2017年担任成都市首例伪造车辆行驶证(降低车辆座位数),少交过路费20万余元团伙诈骗一案,辩护人提出案件事实不清,少交通行费数额证据不足(司法会计鉴定检材来源存疑,前后有明显通行时间、车次的矛盾;公安机关未提取道口收费系统电子数据,而是有高速公路公司自行编制的通行记录、偷逃次数、金额的统计表格不能证明案涉事实),且在路政调查期间已经全部补交通行费。经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组织成都市检察院首例诉前会议,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对其他有疑问的通行费证据未采信,最终确认某当事人供诉涉案通行费数额1万余元,被告人诉前会议当场表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该案件移送法院后,当事人均获缓刑。
(7)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办理上海某投资公司职员叶某涉嫌与公司共同诈骗2000万余元案,辩护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嫌疑人主观上对公司从事诈骗业务缺乏认知,指控其与公司构成共犯,证据不足。此后,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为叶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8)担任成都市中院审理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辩护,提出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等均为某车站营运的驾乘人员,案发系因揽客纠纷,遂有第一次肢体冲突。被害人不服,离开后随即邀约朋友回到车站对被告人实施报复。被告人在力单势薄,被多人殴打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舞捅刺,混乱中致被害人中刀,失血性休克死亡。本律师提出,被告人在面临众人殴打的不法侵害下,拔刀挥舞,其目的并不是要致某某死亡,而是为保护自己免遭继续殴打,且观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应当减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轻判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表示服判,检察院未抗诉。
个人荣誉:
致高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工会干部
成都市高新区优秀律师
四川同心律师团援藏先进个人